同意加装又阻碍施工 法院判决继续实施电梯加装
2024-08-28 08:52:1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惠明 | 作者:罗丽芳 | 点击量:11013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全媒体记者 伏志勇 通讯员 罗丽芳)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,低楼层业主原本签字同意,结果又反悔阻碍施工。其他住户无奈诉至法院,法院会怎么判?近日,芦淞区法院判决被告荆某、詹某停止对小区单元楼电梯加装工程施工的妨碍,使电梯安装公司能继续实施上述房屋的电梯加装工程。

黄某与荆某、詹某共同居住在某小区A栋2单元。黄某家在604房,荆某、詹某家分别在104和203房。2021年8月,依据《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》,启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。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事宜协商一致同意,在《对单元楼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表》上签名捺印。2022年8月,黄某作为业主代表与电梯安装公司签订了《电梯定作、安装及钢结构井道施工合同》。10月,经过一系列流程手续,电梯加装工程准备施工。荆某和詹某却出面阻止,理由是两人认为安装电梯需要打螺丝,会对自己居住的1、2层造成影响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未果,电梯施工暂停。业主推举黄某作为代表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单元楼加装电梯的阻工行为,排除该电梯加装工程的阻工妨碍。

芦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方已就加装电梯履行了报批手续并经批准,程序合法。荆某、詹某作为业主,都在最初的征询意见表上签字同意,签署了《株洲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框架协议》。现两被告出尔反尔,阻止电梯施工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原告作为单元业主推举的诉讼代表人,有权从相邻纠纷的角度出发,要求被告荆某、詹某排除妨碍。遂作出前述判决。

责编:刘惠明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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